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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章程,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燃气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供气意向书,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六)燃气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压力容器(储罐)使用合格证明、气体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明,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还须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

(七)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管道燃气企业还须提交经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及城镇供气管网平面图;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和设备名录等;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及技术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考核合格证书;

(十)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

新建城〔2013〕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规范实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政策法规,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城市建设处反映。

联系人:曾长平

联系电话:0991-282467918099220082

附件:

1、城镇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配置要求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

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统一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燃气。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包括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等输配系统。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例和实施程序,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企业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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