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5篇
资金发放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镇民政资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民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政部门管理使用的救灾救济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优抚资金及其他明确规定用于民政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民政资金)。
第三条民政资金的会计核算适用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第四条民政资金是党和政府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急需的保障资金,必须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优抚抚恤金用于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其他优抚政策落实。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城乡特殊困难对象的生活保障问题。
救灾救济资金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解决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无力克服和临时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等;农村五保供养金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保障需要。
城乡医疗救助金用于城乡特困群众重病、疑难病、慢性病的医疗补助救助。
第五条优抚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等对象,由民政局按标准分季度向财政局提供分配方案,经财政局审核,由民政局负责将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优抚对象持证领取。现役军人的优待金由市民政局根据镇现役军人情况,拟定年度军人优待金分配方案,报市领导审批后拨付镇兑现到个人。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民政局负责审核退役士兵档案,在核准符合安置政策、人数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安置标准报市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将资金兑付到个人,报财政局备案。镇社事办负责造册发放工作,并将发放情况进行汇报。
第七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1、城镇低保金的发放程序。本人申请→社区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民政局审批(公示)→社会化发放。
2、农村低保金的发放程序。本人申请→村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民政局审批(公示)→乡镇编制补助对象花名册→民政局核拨资金→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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