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安徽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评定工作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轮流牵头主办。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
第二章评定内容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11.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臵a、b、c、d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考评评分具体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细化具体的考评指标、评分内容和评分值。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
第七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含本数),评定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但对95分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参与A级以下其他等级的评定:
-3
(二)纳税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的;扣缴义务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1.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
2.有如下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1)虚开、代开发票的;(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发票的;(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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