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改“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名称和开展
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
辽人社[2010]6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为企业培养、引进和用好高层次人才创建载体,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9]301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1.各类所有制企业;
2.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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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