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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农业、教育和体育、公安、编委办、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1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市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协调解决。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财政补贴;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六)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臵个人医疗账户。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前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取整至十位数,十位奇数下调到顺位偶数,个位数下调为零),按3.2%的比例进行缴纳,其中2.5%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0.7%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和家庭医生式服务的部分服务费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参保人分别按以下比例逐月缴纳,其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以下比

-3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全额补贴。

市、镇(区)政府(办事处)或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非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全额补贴,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失业后,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划转,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划转,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十六条市、镇(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纳入当年财政预算。镇(区)承担的本级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在返还税收分成中予以扣收,并按时统一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镇(区),政府财政补贴部分由镇(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退休

-5

4、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3.2%的比例逐月划转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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