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宗教工作责任清单(1)
附件1
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如下:
一、儿童的父母是儿童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未成人子女或所监护儿童监护职责。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要提前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外出务工的父母应当与留家未成年子女、受委托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人子女团聚,关心其生活和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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