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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

【发布单位】

80202

【发布文号】

津政法制[1992]7号【发布日期】

1992-06-02【生效日期】

1992-06-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败诉

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2年6月2日津政法制〔19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委、局法制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行政败诉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决定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现将《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从六月十五日起开始实行;

二、

二、各报告单位应将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发生的行政败诉案件,按照《行政败诉案年报告制度》的规定,于六月三十日之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委、局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或本系统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


(未完,全文共1617字,当前显示5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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