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
【发布单位】
80202
【发布文号】
津政法制[1992]7号【发布日期】
1992-06-02【生效日期】
1992-06-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败诉
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2年6月2日津政法制〔19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委、局法制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行政败诉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决定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现将《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从六月十五日起开始实行;
二、
二、各报告单位应将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发生的行政败诉案件,按照《行政败诉案年报告制度》的规定,于六月三十日之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委、局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或本系统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
(未完,全文共1617字,当前显示53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