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及征收管%E7%90
【发布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
京财税[1997]198号【发布日期】
1997-03-03【生效日期】
1997-03-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7]19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办法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种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成片土地开发、分期分批转让房地产征免税问题。
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经市、区(县)政府批准,进行房也产开发并立项的开发区,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指定的开发公司)名义与在开发区内投资的投资商(或开发商)在1994年1月1日前签定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在199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可根据京财税(1996)647号通知有关规定享受免税政策。1994年1月1日以后开发区管理部门将完成土地基础设施建设(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后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或出让),投资商或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新建房地产在199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也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房地产开发并转让征免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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