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及征收管%E7%90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2.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3.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5.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
6.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7.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
8.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
9.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通知书
10.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26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是清算的主体,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税务机关负责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算(以下简称清算单位)。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判定,以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第七条纳税人应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及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照房地产项目管理的要求和清算管理规定,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立项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预(销)售许可证等材料。
第九条属于保障房项目的,纳税人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归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应保持连续性,不得因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而中断、中止。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章清算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且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含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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