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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一、特许经营适用范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内其他地区(成都、昆明):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

(二)排水及污水处理;

(三)公园、广场、绿地;

(四)公共客运线路及站(场);

(五)生活垃圾(粪便)处置、清运项目;

(六)利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

(七)经营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管沟、公共停车场、洗车场;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特许经营权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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