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质结构工程
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活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并检测验收合格,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优良结构工程。
第三条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全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第四条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陕西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国家强制标准等有关规定。符合绿色建筑施工标准并经过过程检查、专家评审、公示程序后确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可以申报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
1、建筑工程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2、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施工图审查合格。
3、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完善,结构创优目标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符合“四节一环保”绿色。
4、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技术资料保证条件完整、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进度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或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条件,未因工程质量原因受到设区(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6、规模。建筑面积在(西安市10000平米、其它设区市(区)城区8000平米、各县(市)6000平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建筑工程;4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群体工程;其他具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第六条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开工前申报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备案表》
2、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创优方案;
3、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审查机构必须具有资质)
第三章现场复查
(未完,全文共2997字,当前显示8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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