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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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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第十条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

公式一:far2=(s2/s1)×far1×0.2公式二:far2=(s3/s1)×far1×0.5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far2-容积率增加值;s1-建设用地面积;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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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

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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