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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8日信息来源: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社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新《办法》实施前的定点医疗机构,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协议管理。对不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对照新《办法》的要求,在协议期内完成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再续签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评定,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服务。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

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做到既满足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又便于监督管理;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按照参保人员10000∶1实行总量控制。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和政府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受总量控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动态变化和城市发展状况,确定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区域、类型、数量和受理申报时间,并定期向社会发布通知。

第四条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驻本市医疗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条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本市开诊1年以上,上年度未因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卫生、药监和物价等行政部门处理

(二)申请单纯门诊定点资格的,上年度门诊服务数量达到日均30人次以上;申请住院定点资格的,上年度收治住院病人总数量,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分别达到400人次和200人次以上

(三)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技术水平、备药数量及质量、仪器设备及服务设施等条件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

1、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住院床位数及人员配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2、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4年以上

(五)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在职执业医师有5名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应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六)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已按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完,全文共4650字,当前显示14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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