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涉案车辆停车场责任民警职责
浅谈关于交通管理中涉案车辆滞留停车场的原因分析和法律思考
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的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安部自2010年2月起在全国开展了涉案车辆专项整治工作。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因工作性质原因,可以说涉案车辆最多,清理难度最大。而在所有涉案车辆中又以滞留车辆清理难度最大,涉及到通知公告、车辆定性、分类处理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彻底解决,就会造成涉案车辆的不断积压,涉案车辆的管理就很难走入正规。截止2011年10月底师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扣当事人一直未来处理的各类涉案车辆共有28辆(汽车6辆、摩托车17辆、农用车1辆、电动自行车3辆、三轮摩托车1辆)。
一、涉案车辆滞留的原因分析。
(一)领车费用高于车辆现有价值,当事人不愿领取。滞留的涉案车辆大多是残损严重、已达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价格较低车辆,以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居多,占所有无人认领车辆的92%。滞留的非机动车,大多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车辆损坏严重,车辆修理费+停车费已高于新车价格,当事人认为领回后不划算,还不如买辆新车。滞留的摩托车,当事人大多具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审验摩托车为例,罚款+保险费+审验费已经超出了一辆旧摩托车现有价格,而且公安机关还有可能对其进行行政拘留,违法成本太高,当事人宁可不要车辆也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以逃避处罚。
(二)对事故车辆忌讳,当事人不及时领取。机动车是一个高速运转的机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发生过致人死亡事故的车辆,当事人或家属一般认为不吉利,继续驾驶心理会有阴影,出让车辆又无人愿意购买,再加上车辆残值不高,不少当事人或家属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致使此类涉案车辆无法及时返还。
(三)逃避事故责任,造成车辆滞留。个别当事人发生事故后考虑到事故损失较大,赔偿费用大于车辆残值,对交通事故处理抱有消极抵抗态度。当交警部门通知其领车时,当事人认为是要其赔偿事故费用。既不想要车,也不配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二、滞留涉案车辆分类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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