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
【发布单位】
湖北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09-26【生效日期】
2013-1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
(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四章全民健身设施第五章全民健身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及其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健身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服务大众、分类指导、科学文明的原则。
坚持全民健身事业公益性,鼓励、支持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和体育产业发展,加强体育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健身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精神文明创建和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将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与全民健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普及推广科学的全民健身方法;
(四)指导、监督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五)管理、培训、考核、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做好国民体质监测,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教育、文化、卫生、农业、民政、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做好辖区内全民健身组织协调工作,建设和完善全民健身设施,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知识宣传,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第七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兴建全民健身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应当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坚持面向大众、服务基层,发挥传统体育健身优势,创建健身活动品牌,建立健全全民健身组织服务体系,有计划地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对学校、乡镇、社区以及农村贫困地区的健身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完善和提高基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功能,促进城乡各类人群全民健身活动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全民健身主题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未完,全文共5971字,当前显示148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