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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发布单位】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4〕107号【发布日期】

2004-11-17【生效日期】

2005-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粤府办〔2004〕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第一条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第三条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贸易、工业、农林、交通、建筑、水利、能源、环保、铁道、民航、科技、信息、教育文化、卫生医药、法律等相关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每行业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省专家库根据使用功能,按行业(专业)和地方(区域)分类设置子库。为全省的工程建设、服务和货物采购等招标活动提供相关评标专家并对相关的评标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省专家库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组建和管理。

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

(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

(三)对评标专家资质组织定期复审和考核;

(四)组织协调和审查监督,随机抽取和选定评标专家,包括二次抽取或补充抽取;

(五)审查监督由招标人按规定直接选择的评标专家;

(六)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根据授权,省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组织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分担的任务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条件。专业资格条件有关标准和要求由省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第六条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入选省专家库,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专业对应的省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附送相关材料。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经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登记后正式入选省专家库,颁发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统一编号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省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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