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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发布单位】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5〕68号【发布日期】

2005-12-29【生效日期】

2005-12-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安徽省

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皖政办〔2005〕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听证。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听证以会议的形式,通过陈述、质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找准适用依据,议定处理意见。

第四条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信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章听证范围

第六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受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在执行法律、政策上有不同理解的;

(二)诉求的信访事项系法律、法规、政策边缘性问题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未做规定,没有明确的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

(四)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需要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

(五)受理机关与信访人意见分歧或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有误,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

(六)多次联名信访或可能出现越级集体上访苗头,需要及时化解矛盾的;

(七)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听证。

第八条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信访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未申请听证的,或者不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信访人申请听证的,是否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信访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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