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停用事项报批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琼污水处理办[2010]34号
关于规范全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水务局、儋州市农业委员会、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为了保证我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工程质量,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等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现就全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竣工验收
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污水处理工程完成各单项工程后的交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国家和行业工程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1评价的活动。竣工验收工作应做到公正、科学、规范。为使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各污水处理项目需满足有关条件,准备好相关文件资料,并按一定程序和组织方式开展验收工作。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报告。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查符合要求,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设备单机调试正常,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已编制完成竣工图,施工文件等竣工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供水、供电、道路、排水、供气等设施具备投入生产的条件。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防雷设施等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专项验收,相关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
2许使用文件。
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设备调试报告(附设备调试记录)。
5、工程档案资料和施工资料完整。工程资料审查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1)设计施工图和专项审查文件;
(2)设计与施工执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
(3)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器、仪表及配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检查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4)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器、仪表及配件的抽样复验报告;
(5)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6)施工记录;
(7)各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8)质量问题的处理记录;(9)工程变更手续齐全;(10)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6、项目建设有关批准、备案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土地使用证书、施工许可证、水电气等
3供应证明(协议)等。
(三)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项目达到试运行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验收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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