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深建质安正
2007)188号)
2007-09-19上午08:50:39来源:点击数:61
2深建质安正2007)188号
各区建设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于1小时之内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每级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上报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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