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涪地税发〔2009〕39号
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税务所(分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2月25日印发
打字:徐秋玉校对:税政一科文咏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到第
(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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