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号:绍政办发(2008)11号发布日期:2008-1-23执行日期:2008-1-23生效日期:1900-1-1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见》,结合绍兴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依照排污许可证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等污染物的权利。
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贯彻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注重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合理,实行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
(二)分步实施。cod、so2两种污染物排污权先行实施有偿取得,其它污染物排污权视情逐步实施。
(三)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权限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排污权的稀缺程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排污权出让基准价,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四)统一许可。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的合法凭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五)总量控制。排污权总量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污染物减排。
第五条市环保局负责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排污权指标的确定和取得
第六条2007年12月31日之前已依法成立的排污单位(以下统称“老污染源”)通过转换或补交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办法取得排污权。
自2008年1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和新设立的排污单位(以下统称“新污染源”),通过向环保部门申购或向其他排污单位购买的办法取得排污权。
第七条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cod排污权指标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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