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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会十八大报告对宗教工作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满怀信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奋斗,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大强调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提出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要求,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宗教关系和谐,主要指宗教与社会、各宗教之间,以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和谐。近年来,我们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宗教关系纳入统一战线需要妥善处理的重大关系,反映了党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2006年7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把宗教关系作为社会政治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大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之一,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同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明确提出宗教关系和谐的问题。党的十八大再一次强调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内容。因此,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已成为党的宗教工作的重大任务。

十六大以来,党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在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方面,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中国宗教的发展符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要求。在各宗教之间关系和谐方面,推动各宗教开展对话与交流,引导各宗教共建和谐美好家园,促进了中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五大宗教的和睦共处。在促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宗教活动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同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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