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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示范院校建设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辽宁省财政配套资金、辽宁省交通厅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绩效考核、绩效考评。

第四条学校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学校示建办具体负责经费设计的制定和调整,作为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详细预算的编制与汇总、具体经费计划的实施,以及经费的管理、核算、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项目组组长作为专项资金管理负责人,应对所主管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审批负责。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示范校建设项目书已将师范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分解到各具体项目,按学校预算管理要求,学校将进一步对其进行分解和细化,最后确定明细预算。各项目组及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控制金额编制详细预算,由财政处汇总、审核、编制学院详细预算,报示范院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计财处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及批准的详细预算,使用独立的项目序列,编制项目核算代码及台账,对每个项目进行独立的核算。项目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项目预算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必须填写《示范院校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九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分为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资金、师资队伍建设资金、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资金。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资金又分为实训实验基本建设资金和实训实验设备购置资金两类。

第十条资金开支范围

1.实训实验基本建设资金和实训实验设备购置资金的开支范围按学校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和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2.师资队伍建设资金开支范围

(1)专业带头人学历、专业技术进修的培训费用、引进骨干教师发生的人才引进费;

(2)聘请兼师、外请专业建设专家发生的讲座、指导等补贴;

(3)骨干教师境内外考察费、差旅费、交通费;

(4)教师现场实践经验交流发生的费用等。

3.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资金开支范围

(1)为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进行的研讨、评估、论证、鉴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用、评估费等;

(2)为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进行的考察、调研等工作所需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聘请专家的补贴和临时借调人员的补助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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