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4-816:36:44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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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2011〕52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行政许可行为,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设定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是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燃气经营许可工作,认真执行《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切实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对辖区内正在经营的燃气企业和分销站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敦促其尽快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已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已通过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及已取得原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企业须于2011年5月31日前向本办法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发证机关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许可证。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人:范军付郭歌舞
联系电话:0371-6808085669523920
附件: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分销机构(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须取得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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