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
【发布单位】
81909
【发布文号】
深集体办[2001]29号【发布日期】
2001-09-21【生效日期】
2001-09-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深集体办〔200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集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转让;
(二)企业合并、分立、出售或进行股份制改造;
(三)以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与他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终止: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第四条集体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五条第五条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与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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