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
【发布单位】
81909
【发布文号】
深集体办[2001]30号【发布日期】
2001-09-21【生效日期】
2001-09-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深集体办〔200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根据《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是指集体企业依据《公司法》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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