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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警察权的宪法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构建

论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重构

张兆松;张利兆

2012-10-1715:46:32

来源:北大法律网2012年10月17日

检察权是国家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而专门的权力。检察监督职权具有集侦、控、诉讼监督权力于一身的多种职能的特点。监督者必须受监督,不论谁是监督者,不论赋予监督者多大的权力,始终存在着由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是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深入研究如何构建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宪政体制,又符合权力运行规律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探寻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正确路径,对于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改革及其成效

(一)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改革的沿革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步入1980年代,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是全力“严打”和打击经济犯罪,在这一阶段,检察权的监督制约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1.90年代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初步探索

(1)步入1990年代,针对自侦案件及免予起诉权中存在的问题,高检院开始重视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先后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在这一阶段,自侦案件的逮捕、起诉(包括免予起诉)实行内部制约首次得到了制度上的肯定。

(2)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提出了新的课题。高检院以此为契机,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接受监督的通知》、《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在这一阶段,错案追究责任制,侦、捕、诉实行内部制约,检务公开等监督制约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2.步入新世纪后,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和探索

(1)2000年至2005年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

步入新世纪后,随着对检察权的质疑和加强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呼声,高检院加快了规范制约检察权的建章立制步伐。2000年1月10日,高检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52次会议通过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首次把“改革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正、廉洁和高效”纳入三年内要实现的六项改革目标之一。在这期间,高检院制定和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监察条例》、《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等。在这一阶段,检察权的监督制约问题得到应有的重视,制度建设明显加快,特别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为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提供了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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