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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

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2014-03-14阅读次数:789来源: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卫生工作办公室,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建设,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了《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建设,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审批与管理,建立统一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更好地满足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坚持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卫生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定、监督考核等工作;负责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本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初步考察和组织上报,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及医疗费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单独申请定点资格。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第六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驻临沂医疗机构,执业时间满一年以上,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所)、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学校(厂、矿)卫生所或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费许可证》;

(三)药品使用符合《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药房通过《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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