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在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时,经常会出现观点不
一致的情况,下面结合相关文件进行解析。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常见问题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企业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对撤销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的,应从使用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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