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济南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资金)是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用于廉租住房筹建(含新建、改建、收购等)、公共租赁住房启动和以奖代补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资金拨付、预决算审核、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资金预决算,并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安排和使用保障性住房资金。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部分;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五)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支出,以及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本息,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根据年度预算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模式进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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