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
关事宜的通知
文号:深人社规〔2012〕9号[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33号)和《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凡我市普通高校(含深圳大学城内院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我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属毕业2年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可享受企业招用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见习培训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和临时生活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现就各项补贴申请发放的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请的备案流程
各项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由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统一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网上操作。申请“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补贴”和“见习单位录用见习毕业生奖励”等补贴项目时,用人(见习)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通过网上注册方式,成为《系统》的外网平台用户,并在实际招用(见习培训)行为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备案。
(一)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以下均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实际缴交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中企业应缴交部分的80%(金额保留到元)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录《系统》外网申报平台,查询确认所招用高校毕业生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中有效数据后,可依照指引进行网上招用申报;
3.招用申报确认受理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与所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携带《劳动合同》原件和《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备案表》;
4.用人单位未能在30日内完成备案的,则本次招用申报失效;
5.备案成功并自签订合同的当月起,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6.备案成功后,所招用人员即视为已就业,不再享受其它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1.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免费中介服务,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之后,按实际招用人数,申请每人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2.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并被用人单位录用,需先由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流程进行招用申报和备案,申报时注明为职业介绍方式。用人单位备案完成后,人力资源机构可登录《系统》外网申报平台,依指引完成相应的申报和备案,无需另行向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备案;
3.备案成功并自签订合同的当月起,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照规定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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