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大全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豫纪发[2008]9号2008年5月12日)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是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管理承办。
第三条受奖人员名单一般由案件主办部门提出,并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经办案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提出具体奖励建议并报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奖励。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举报人本人申请或信访部门提出,经审查属实并报领导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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