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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圈地运动的法律规制

论奶粉安全的法律规制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奶粉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奶粉安全已是消费者的“心头大患”,威胁婴幼儿生命健康。本文通过我国当前阶段的奶粉安全问题,分析产生奶粉安全问题的原因,学习西方先进经验,究其根本提出完善奶粉安全法律制度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奶粉安全法律规制法律威慑力

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质量安全,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但受产业发展状况、社会和生态环境、从业者道德和法律意识等因素限制,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对我国婴幼儿配方奶粉行业总体形象和消费者的信心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不少大陆民众人心惶惶,许多人不敢吃大陆的奶制品,外国奶粉销量开始上升,甚至到金门或马祖购买台湾奶制品,或是到香港购买奶粉,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

一、奶粉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

(一)《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第一、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多年不修订,操作性不强,有些行政法规不能及时修正,与市场发展快、变化大的现实不适应,由于法律不能及时出台,不能产生规范和协调作用,尤其是当不良的社会关系形成,再用法律禁止就出现法不责众的现象。第

二、食品标准存在严重问题,检测水平严重滞后。三鹿集团董事长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组成质量检查小组,质检均合格,权威机构检测失灵的客观背景是三氯氰胺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对奶制品检测的名单,也没有此项检测标准,此项国家检测标准到2008年10月7日才出台。第

三、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解决行政权利异化和行政权力失范的问题需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然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尚属空白,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并不直接享有对公务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的权力,从根本上讲,必须有个专门的法律规定,由于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对不法分子处罚缺乏严厉的惩处措施。

(二)奶粉安全监管体制不力

第一、部门之间职责不清,部门之间协调性不够导致政出多门、互相矛盾、管理重叠,管理缺位。奶站作为奶农自产自销农产品基地又不纳入市场主体监管范畴,奶站组织形式多样,管理方式复杂,监管主体不明,多头混乱管理,经营良莠不齐,制度很不完善,中国1600万头奶牛百分之八十为散养,随着乳品市场竞争加剧,奶源由买方市场进入卖方市场,在实际运作中,乳企受制于奶站,无法监管奶站,政府监管又不到位,巨祸终于酿成,因此三氯氰胺可以顺利加入原料奶。第

二、缺乏长效监管机制,长期以来我国流行的是长期性、地毯性的监管模式,往往是问题出现了,后果酿成了,才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执法运动,没有一个理性的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这种执法往往以暴风雨的方式展开,以执法高压取得短期成效,2004年安徽省阜阳劣质奶粉毒害婴幼儿事件曝光后,全国各地掀起了围剿劣质奶粉的高潮,三年后有毒奶粉又卷土重来

(三)法律威慑力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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