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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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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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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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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

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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