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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镇镇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

乡集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把我乡集镇建成环境优美、卫生清洁、交通畅通、秩序良好的山区小城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列》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乡集镇管理人员是指乡社会事务中心、派出所及乡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镇容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集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用便道、搭建临时设施(房、伞、棚、架、围栏)、放养家畜家禽。违者,参照《新平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二十章第十一条规定,由乡集镇管理人员责令限期处理或依法没收,并处5-20元罚款。

第五条经营门面不得将商品或服务设施摆出店外,不得占道修车、洗车、打气、制作钢门钢窗、设置广告招牌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参照《新平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由乡集镇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对出店商品或设施一律强制收缴,并处5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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