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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因预防接种引起异常反应的接种者权益,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申请一次性补偿。

第一类疫苗是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或北京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适用本办法: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

1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第三条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给予一次性补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实行一次性结算。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指导、监督、审核和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具体实施。

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并适时制定相关政策。

第五条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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