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迁用《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的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的房地产管理局(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没有设置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建委(建设局)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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