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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仪政发[2002]1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臵,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仪征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地税、公安、司法、城管、工商、文化等部门和相关乡(镇)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臵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用途和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拆迁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1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设、规划、国土、工商、房管等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饰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赠与、买卖房屋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期间,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规定停办的各项活动,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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