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及车辆燃油管理规定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1编制目的
严格管理、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杜绝公车私用,确保安全行车。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下属公司也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报总部批准后执行。3术语
3.1公司/总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2下属公司。指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和有管理权的合资公司。
3.3行政管理部门。指各单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3.
4车辆或公务车辆。包括归属于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名下的车辆、借用地产的车辆、租用的车辆。
3.5私车公用。指归员工私人车辆,经单位批准用于日常公务。4职责
4.1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是车辆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车辆的购置、年检,使用调度、维保,车辆费用的预算、开支、审核、报销,车辆证照年审及驾驶员管理等工作。
4.2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其它业务部门配备车辆的,应指定人员负责车辆管理,并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5管理规程
5.1车辆购置、租用、配备、报废及档案管理
5.1.1购置车辆须依照经上级单位审定的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并在执行购置前报上级单位审批,其中总部报地产控股审批、下属公司报总部审定。
总部租用车辆经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下属公司租用车辆报公司审批,但由地产支付费用的,下属公司应在地产审批后报告公司。租用车辆应依法签订租用合同,明确权责。
5.1.2总部业务部门及下属公司二级单位配备车辆的,应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调配和管理,依据本规定和行政管理部门指引规范管理工作。经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确认,二级单位可指定专人代行相关管理职责。
5.1.3车辆报废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处理。
5.1.4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购车辆的注册登记和验收工作,并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购置单据、有关证件、交接记录、车辆台账,保险单、维保资料、油品(油卡)购买使用记录、二年内的车辆行驶记录,车辆随车证件的留存复印件等。
5.2私车公用管理
5.2.1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私车公用的,经所在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公司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批准理由、支付费用方式、车辆用途(注明用于个人办理公务,或所在部门办理公务)、免责约定等,自公司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无异议的方可安排私车公用。
5.2.2私车公用的费用,不得发放现金,可给予油补。无特殊情况,不得另行报销车辆保险及日常费用。享受油补后,员工不享受所在单位的员工交通补贴(若有)。
5.3车辆的使用管理
5.3.1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及时制备用于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的表格、登记册,并发放给相关员工;及时就需要报批的事项形成审批意见、请示;有效调度车辆,妥善处理事故,合理控制成本,并就车辆使用效率、成本控制结果进行年度统计和跨年对比分析。
5.3.2所有车辆均指定专人管理,“谁主管、谁负责”。每辆车须配备行车记录本(具体明细由行政管理部门决定),驾驶员应按要求做好每次出车的行车记录,旧记录本经核对后归档留存。
原则上,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的,应经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与驾驶员一样承担责任;超过100公里的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5.3.3除有制度依据外,严禁公车私用,禁止为个人配备专用公务车辆。除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度安排、日常送修养护及按经批准的用车申请单出车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动用公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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