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小企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及信贷管理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对小企业的内部评级。若客户要求委托评级,则按《重庆市南川区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的主要特点是:
(一)企业规模较小,这是小企业的基本特点。主要表现在注册资本、总资产、销售收入、员工数量等方面。
(二)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不够规范。表现在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经营决策流程不规范,随意性较大。企业与股东、经营者在资产、收入、费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界限,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一般不能反映真实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抗风险能力差。资本实力较弱,资产负债率较高,组织结构不合理,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投入不足,市场一旦出现不利变化,将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条本办法的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或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除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新建企业和已停产的小企业外,其他小企业客户应按本办法评定信用等级。具体评级对象包括:
(一)已与公司建立了信用关系的小企业客户;
(二)拟与公司建立信用关系的小企业客户。
第六条小企业信用评级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以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经营者(股东)个人素质为核心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评级指标包括:
(一)企业及领导者基本素质
(二)企业信用状况
(三)企业偿债能力
(四)企业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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