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对《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标题:对《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1-4-7编辑时间:2011-4-8实施时间:2011-4-7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箱:law@circ.gov.cn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编:100140
(三)传真:010-66011873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7日。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非保险类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双方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保险产品的销售、退保、理赔等服务工作。
委托代理双方不得将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和接受其委托的金融机构开展的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资格
第六条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其主营业务的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可以代理保险业务;
(二)具有在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三)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四)具有健全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全国性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各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其法人机构应当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代收保险费及佣金结算、教育培训、合规管控、反洗钱、投诉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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