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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保监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创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我会起草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保监会2016年11月24日《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第三条保险经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五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管理第七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在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注册资本托管;

(四)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不超出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范围;

(五)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六)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七)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八)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九)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十)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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