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规土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未完,全文共1286字,当前显示39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