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102【发布文号】
浙政[1998]9号【发布日期】
1998-04-14【生效日期】
1998-04-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政〔199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在新形势下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省经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浙江的实际,现将进一步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
一、对我省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工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视财力可能由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返还。
(二)对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在以后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根据当地政府的财力可能并经批准可返还50%。
(三)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
二、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从有收入年度起,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年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后全额返回。
(二)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返还50%。对其中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现代农业项目,在以上待遇期满后,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以后5年内,需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返还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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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