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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

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0-11-1213:49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苏发(2009)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文化产业振兴,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作用,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要把文化产业纳入财政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补充资本金、设立基金、担保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支持省内文化企业跨境跨地区兼并重组和合作,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等

(二)继续安排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随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逐步扩大资金规模。重点扶持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动漫游戏、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等行业中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文化产业项目。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也应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相关领域的专项资金应把文化产业作为重要内容给予支持。

(三)将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鼓励并促进我省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优先选用我省自主创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文化企业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线电视业务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重要延伸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除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部分文化经营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报刊、书籍、演出、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经营服务项目的价格,由文化企业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依法自主确定。

二、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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