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固定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的自动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运行记录、传输设备、仪表及监控装置。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和各区环保分局(大队)按市环保局污防科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和辖区具体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一)市环保局污防科应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市环境管理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核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负责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各区环保分局(大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监控管理,
并对各区联网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污防科和省环保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厅在线办);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以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每周按时向省厅在线办上报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周报。
(三)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按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比对监测,并对数据有效性提出意见,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使用的标准物质进行不定期抽测,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
(四)各区环保分局(大队)负责对各自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和数据传输;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和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以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第四条
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保证重点、
兼顾一般、量力而行、实用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以下污染源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一)列为国控、省控、市控大气重点污染源,垃圾焚烧处理厂、配套额定蒸发量20吨及以上的锅炉、或设有炉窑且so2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以及排污量与其相当的废气排放单位。
(二)列为国控、省控、市控水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垃圾填埋场,印染、造纸、化工、电镀、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的;一般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且日均废水排放量100吨以上或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或处于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日均排放工业废水量5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含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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