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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要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管理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使相关企业尽快完成安装,并迅速与省监控中心平台联网,对安装和联网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帮助予以解决。对那些至今不按规定安装自动污染源监控设施或不按要求与环境保护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单位要进行处罚,暂停这些单位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手续,停止拨付所有环境保护资金,并在适当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二、为了保证今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和稳定运行,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按本规定要求,务必于六月五日前将本地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工作的计划、社会化运营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报我局。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我省实行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方式。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制定实施细则,设区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为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规范化运行,我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招标每个设区市可分别选择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一家或两家单位分别对本辖区的大气、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进行社会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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