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宝政发〔2005〕1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
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四月一日
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下列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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