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区开城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原州区开城镇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第四条镇国土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坚持符合规划、保护耕地、依法用地、一户一宅、集中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原有宅基地按新农村建设和村镇规划要求,逐步向集中庄点迁移,实现集中统
一、规范管理,不得新建零星分散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第七条镇国土所负责制定村庄建设规划,村民在旧宅基地内进行翻建或改建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必须经镇国土所现场打点放线后可进行建设。
第八条镇国土所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地址、申报和计划指标的管理;
(四)对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进行宅基地建设的查处;
(五)负责申办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要对本区域内宅基地建设就进行检查和日常管理,发现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物要及时向镇国土所报告。
第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对生态移民搬迁、危房危窑改造异地安置和新建住宅后应当退回宅基地的,镇国土所要采取措施,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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