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区开城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临政发[2005]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乡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农村居民点建设必须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为依据,要从严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五条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要纳入年度计划,不得超过计划批地。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指标要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村住宅建设。各级须在每年年底前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充分利用原有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大力推进旧村改造,实施迁村并点;划定村界,整治“空心村”。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集中建设住宅小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兴建多层、高层住宅。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住宅。
第二章宅基地标准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划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地区,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1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庄住宅用地,应低于前款规定限额。第三章宅基地审批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
(一)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二)非本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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